2025-02-20 13:53:00
文章来源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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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,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东孙女士,为了解公司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经营状况并主张分红,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拒,委托冠领律师诉讼维权。律师代理孙女士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,于2024年6月获得胜诉判决,孙女士得以行使股东知情权。
2011年,孙女士与丈夫在深圳成立一家科技公司,各持50%的股份。2014年,孙女士丈夫将其股份转让给陈先生,公司随后更名。2018年,孙女士又将其股份转让给陈先生的妻子,双方于2021年变更股权登记。2023年5月,孙女士申请查阅公司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会计账簿被拒,遂求助北京冠领(深圳)律所,律师丁娜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。
冠领律师代理孙女士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,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以供查阅。公司辩称孙女士已于2018年转让股权,并获10万元转让款,主张其不再享有股东资格,无权提起诉讼。公司还指控孙女士存在抽逃出资行为,称其诉讼动机不纯,意图窃取商业机密。
对此,冠领律师依据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指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孙女士的盈余分配权未受侵害,孙女士虽已退出公司,但仍享有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信息知情权。针对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,律师强调诉讼时效应从公司回函拒绝孙女士的查阅申请之日起算。此外,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0万元款项系支付给孙女士的股权转让款,更无证据证明发生案涉10万元转款行为时,孙女士与陈先生的妻子达成了股权转让合意。
2024年6月,法院经审理,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,判决被告限期向孙女士提供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,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、复制。
撰稿人:骆春燕
审稿人:张冠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