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8-29 09:25:09
文章来源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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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6月初,广东东莞的祁某因被指控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。初步调查显示,祁某的男友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而在两人恋爱期间,祁某接收了来自庄某的大量转账。因此,相关款项被公安机关怀疑为犯罪所得。
祁某弟弟在得知姐姐被拘留的消息后,深感事态严峻,迅速联系并委托了北京冠领(深圳)律师事务所。他提及祁某独自抚养患有自闭症的孩子,担心长期羁押会影响对孩子的照料。律所在初步研判案情后,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梁海峡律师担任祁某的辩护人。
接受委托后,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祁某,耐心引导其回忆与庄某的交往及经济往来的细节,尤其是转账的背景、金额、用途以及双方的沟通内容。经过细致梳理,律师发现,被办案机关重点质疑的购房款,在两人持续数年涉及生活开支、医疗费用等多方面的资金往来中,并未有特殊标记或异常说明,这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通常采用的切割、伪装手段截然不同。
随后,律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:涉案资金的真实性质是否构成“犯罪所得”,以及祁某在接收资金时是否具有“明知”的主观故意。基于此,律师迅速制定辩护策略:紧扣犯罪构成要件,重点论证双方往来资金的合法性及祁某主观认知的缺失,并充分考虑祁某家庭的特殊情况。
律师依据《刑法》第312条关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指出,该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严格的主客观要件。主观方面,行为人必须“明知”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;客观方面,需实施了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帮助掩饰、隐瞒的行为。在学理上,“明知”涵盖“确知”和“应知”,其判断标准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、接触情况、交易过程及财物特征等因素综合推定,而不能仅凭关系亲密就简单认定为“明知”。。
在本案中,上游犯罪(庄某案)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,相关罪名及具体犯罪所得金额尚未最终确定,案涉资金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犯罪所得”尚存不确定性,缺乏定罪的基本前提。另外,祁某与庄某之间长期、频繁、双向的经济往来,具有明确的恋爱赠与和生活互助性质,符合正常的人际交往逻辑。此外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祁某对庄某涉嫌的具体犯罪行为知情,更无法证明其知晓哪些特定款项为非法所得,因而缺乏构成该罪所必需的“明知”主观要件,尚不能认定祁某构成犯罪。
在案件办理初期,办案机关认为祁某与庄某关系密切,理应知晓款项来源。对此,律师多次提交书面意见,结合证据明确指出上游犯罪尚未查清,且祁某并无犯罪故意。另外,律师还提交了孩子的病历材料,着重强调了长期羁押将对其家庭带来不利影响。
在冠领律师的全力辩护下,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审视更为全面和审慎。最终,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祁某予以释放,使其得以与孩子团聚。
撰稿人:许少清
审稿人:董振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