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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领律师代理广州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

2025-03-18 15:07:43

文章来源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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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月,刘某因帮助多年好友林某通过ATM取现1万元并代收快递,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。案件的关键在于,刘某坚称对款项来源毫不知情,仅是出于友情帮忙。随着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,一场围绕“主观明知”与司法政策的博弈悄然展开。

刘某被刑事拘留当天,其家属便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(广州)律师事务所。电话中,家属的焦虑与无助溢于言表,说道:“他平时连交通违规都没有,怎么可能犯罪?”。律所随即指派律师沈宏梅代理本案。律师接下案件后当即启动紧急响应机制,连夜梳理案件线索,制定辩护策略。

冠领律师代理广州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

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能否成立,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“明知”所涉财物系犯罪所得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12条规定,对于“明知”的认定,需要结合客观证据与主观认知进行综合判断,比如要考虑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、财物交易是否存在异常以及获利情况等。学界普遍认为,若缺乏直接证据证明“明知”,仅凭“可能知道”或“应当知道”推定主观故意,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。

回归本案,刘某和林某虽是好友关系,然而并没有证据表明刘某知晓林某的资金来源是非法的。刘某的取现行为未收取报酬,且金额仅1万元,远低于司法解释中“情节严重”的3万元标准。此外,刘某代收快递时未查验内容,更无法推定其对包裹内银行卡的违法性存在认知。律师指出,若将日常互助行为泛犯罪化,将严重侵蚀刑法谦抑性。同时,律师援引最高检“少捕慎诉慎押”政策,强调本案符合“无社会危险性”条件,应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。

首次会见时,面对刘某反复陈述“我真不知道那是赃款”的茫然。律师意识到,林某仅以“急用钱”为由求助,却并未透露资金来源。另外,取现全程由林某操作,刘某仅提供了银行卡密码。会见结束后律师立即将笔录重点整理成《情况说明》,并附上家属提供的刘某无前科证明、单位品行证明,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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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检察机关初步审查时仍倾向批捕,认为“长期好友关系可推定明知”。面对压力,律师连夜撰写《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》,从犯罪构成要件、类案检索、政策导向三方面层层论证。律师特别引用最高法第146号指导案例,强调“不能以人情往来替代主观明知证据”。为增强说服力,律师主动提出由刘某家属退赔1万元,并出具担保书承诺配合侦查。

在最后一次沟通中,检察官质疑:“若人人都以‘不知情’脱罪,如何打击犯罪?”律师从容回应:“打击犯罪不能牺牲无辜者的正当权利。本案恰恰体现‘不枉不纵’的司法精神。”最终,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主观明知,且其无社会危险性。

2025年1月,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当日傍晚,刘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看守所。尽管案件尚未终结,但这一决定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量,更是“少捕慎诉慎押”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诠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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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:李晓雯

审稿人:段光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