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3-18 14:53:34
文章来源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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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8月,万某被指控通过微信发送受害人的隐私照片进行胁迫,要求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,事后以虚构艾滋病为由索要钱款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对万某刑事拘留,案件随即进入侦查阶段。
万某被捕当天,其家属焦急不安,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(广州)律师事务所,磕磕绊绊地描述案情:“孩子才二十多岁,从没犯过事,现在突然被关进去,我们该怎么办?”律所第一时间指派律师沈宏梅代理本案。律师接案后次日清晨便赶赴看守所会见万某。
律师指出,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,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、不敢或不知反抗的状态,进而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。司法实践中,“胁迫”需具备现实紧迫性,即被害人若不屈从将立即面临严重不利后果。学术通说认为,胁迫行为必须直接压制被害人意志,使其丧失自主选择空间。例如,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,单纯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但未形成即时危险的情形,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中的“胁迫”。
回归本案,万某虽以受害人的性交易截图威胁其见面,但双方后续就嫖资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。从行为链条看,威胁仅针对见面环节,而性关系发生前存在明确的交易合意。受害人在受到威胁后并未报警或删除照片,反而主动赴约完成交易,其行为表明性关系的发生并非基于被胁迫的恐惧,而是双方利益交换的结果。此外,我国司法对性交易本身虽持否定态度,但卖淫嫖娼属治安管理范畴,与强奸罪的刑事违法性存在本质区别。律师检索近五年类案裁判文书发现,类似“威胁见面后自愿交易”的情形,法院多倾向否定构成强奸罪。
律师在刑事拘留的“黄金救援期”内三赴看守所。首次会见时,万某情绪低落,反复强调“只是想吓唬她见面”。律师留意到“双方曾协商嫖资”的关键细节,立即指导万某家属调取微信聊天记录,发现受害人多次提及“800元太少”等对话。与此同时,律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“胁迫持续性”提出质疑:一张静态截图能否构成强奸罪要求的即时威胁?
转折发生在第二次补充侦查阶段。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类案检索报告,并附上专家意见书对“非暴力胁迫的刑法边界”进行论证。在听证会上,针对检方疑虑,律师模拟还原了案发场景:“受害人在受到威胁之后,依然正常上班、生活,甚至还主动拉黑万某,这表明受害人完全具备反抗能力。可见,所谓的威胁更像是谈判的筹码,而非压制意志的工具。”为强化辩护说服力,律师协调家属向受害人赔偿致歉,最终取得书面谅解。当办案机关质疑赔偿动机时,律师援引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8条,强调赔偿谅解系评价社会危险性的法定考量因素。
历经五次法律意见书提交、三次检律磋商,广州市某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冠领律师辩护观点。2024年9月,检察院认定本案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,对万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目前,万某已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并签署取保候审保证书,等待后续侦查。
撰稿人:李晓雯
审稿人:董振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