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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汕头组织卖淫案,辩护助被告人获从轻处罚

2025-02-28 15:25:58

文章来源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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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某在广东汕头市某区一家休闲会所担任经理,除负责日常经营事务外,还组织多名女技师提供涉黄服务。不久前,汕头警方突袭会所,当场抓获了包含侯某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。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侯某提起公诉,建议判处其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由于该案涉及新型服务模式与传统卖淫的定性争议,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

“我弟弟只是打工的,怎么就成了主犯?”侯某的姐姐颤抖着拨通北京冠领(深圳)律师事务所的电话。彼时,侯某已被羁押近一个月,家属辗转多地求助无果,得知公诉机关建议重判后几近崩溃。律所迅速安排律师卢显颖担任本案代理人。律师接案后连夜查阅案件材料,发现侯某虽挂名“经理”,但薪资结构、权限范围与会所实际控制人存在明显差异。次日清晨,律师赶赴汕头会见当事人,侯某眼眶通红,说道:“我真的只是按老板吩咐做事……”家属的焦灼与当事人的无助,让律师深感此案不仅关乎量刑,更关乎司法对“组织行为”的精准界定。

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汕头组织卖淫案,辩护助被告人获从轻处罚

根据《刑法》第358条,组织卖淫罪的定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形成对卖淫活动的“管理与控制”。在量刑层面,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但若有从犯、自首、退赃等情节,可依法降档处罚。

本案中,侯某虽参与排班、发放提成,但会所经营策略、分成比例、人员招募均由老板决定。根据共同犯罪理论,侯某未掌握核心决策权,作用限于辅助执行,依法应认定为从犯。此外,其到案后全额退缴6万元违法所得,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1条“认罪认罚从宽”的适用条件。律师检索近三年类案判决发现,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(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),但本案公诉机关坚持以“组织卖淫罪”进行指控,使得辩护难度大大增加。

首次会见中,侯某提及“每月工资固定5000元,提成需老板签字”的细节,引起律师警觉。随后,律师调取会所银行流水,发现侯某账户仅收到固定薪资,大额资金均流向会所老板的账户。这一证据直接削弱了“管理控制”指控真正的组织者绝不会放弃核心财权。

然而,律师在与检察官的初次沟通中陷入了僵局。公诉人态度坚决地表示:“经理头衔就是管理权的体现!”律师马上调整策略,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,指出浙江、江苏等地多起案例中,类似岗位人员均被认定为从犯。同时,律师指导侯某家属筹款退赃,并取得银行加盖公章的退缴凭证。庭审当日,律师抛出连环质证:为何侯某无权修改服务定价?为何技师大额投诉需老板亲自处理?公诉人一度以“内部管理制度”作出回应,律师则当即援引《刑法》第27条称:“从犯的实质在于作用的辅助性,而非职务名称。”

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汕头组织卖淫案,辩护助被告人获从轻处罚

案件在量刑辩论阶段出现了转折点。律师依据侯某的退赃凭证和固定薪资证据,提出,“四年六个月的建议量刑未能充分体现从犯与认罪认罚情节”。休庭后,法官主动约谈辩护人,要求补充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。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公证材料,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将刑期缩减两个月。宣判时,审判长特别指出:“对被告人地位的认定,应穿透职务表象,考察其实质权限。”

最终,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侯某构成组织卖淫罪,但系从犯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其刑期由建议的四年六个月减为四年四个月,罚金降至三万元。在冠领律师的全力辩护下,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轻判,还推动了司法实践对组织卖淫罪主体资格的审慎辨析。

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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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:李晓雯

审稿人:段光平